平臺未審查商家資質,是否要擔責?
近日,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對廣州小糊涂仙酒業(yè)有限公司與某酒鋪、某文創(chuàng)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責令被告某酒鋪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3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其經授權取得“小糊涂仙”注冊商標專用權。經調查發(fā)現(xiàn),被告某酒鋪在某電商平臺開設網店,銷售假冒“小糊涂仙”注冊商標的產品。
原告認為,被告某酒鋪的行為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某文創(chuàng)公司作為電商平臺經營者,未盡合理審查義務,還為被告某酒鋪的侵權行為提供交易擔保、消費保障、售后維權等服務,構成共同侵權。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萬元。
被告某文創(chuàng)公司辯稱,其為提供信息發(fā)布平臺的服務提供商,并非涉案商品信息的發(fā)布者,也不作為賣家參與涉案商品銷售。其對侵權行為不知情,更不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lián)絡,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酒鋪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銷售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告某文創(chuàng)公司作為平臺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系本案爭議焦點。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guī)定可知:
第一,平臺對于商家具有資格審核義務,該種資格審查是履行平臺管理責任、防范侵犯他人權益行為發(fā)生的有效保障。從本質上來說,該義務是一種危險防范義務。商家開展交易的前提條件是其資質資格符合法定要求,平臺切實履行資質審核義務,實現(xiàn)對商家的有效管理,才可在一定程度上預防潛在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平臺的資格審查義務主要表現(xiàn)為對商家基本身份信息和交易主體資格,包括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營業(yè)執(zhí)照等的審核義務。平臺需審核入駐平臺的商家身份信息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市場交易主體資格等。若平臺未履行形式審核義務,且商家構成侵權時,因該種不作為將導致權益受損方無法獲取經營者信息從而主張權利。該種情形下,平臺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在食品、藥品領域等關于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領域,平臺未盡資質資格審核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這是基于平臺管理者對于信息的控制能力以及交易主體對于平臺安全所存有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
第三,平臺針對商家的行為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商家侵權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需指出的是,在存在前述情形下,只有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方能據此要求平臺承擔責任,其他主體并不適用。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張平臺承擔相應責任,仍應當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來判斷。一方面,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受損與平臺未盡資格審核義務或承諾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另一方面,基于技術限制和海量信息監(jiān)管,要求平臺對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進行事先審查,從客觀上和技術上均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能性,且上述規(guī)定已經明確限定平臺承擔責任的范圍,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之情形。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二被告對上述侵權行為存在主觀上的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的侵權行為,或平臺在接到侵權有效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亦無證據證明平臺明知或應知被訴侵權行為存在。而早在本案起訴前,被告某酒鋪已被封禁,被告某文創(chuàng)公司已履行其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相關義務,故原告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張平臺提供質保服務但未盡審核義務,應對侵權行為共同承擔責任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但需要指出的是,平臺對商家具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對不符合平臺規(guī)則的內容應盡審慎的注意義務。尤其是在平臺提供質保承諾的情況下,對于商家銷售的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應以更高的注意義務審查商家的資質資格,盡可能避免消費者、其他權利人及平臺自身權益受損。
典型意義
平臺未盡資格審查義務應否就平臺內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是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爭點問題之一。
本案結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梳理、總結平臺就平臺內經營者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無法提供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
2.在涉及生命健康領域,未盡審核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
3.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行為做出承諾保障的;
4.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在前述情形中,只有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方能要求平臺承擔責任,其他主體并不適用。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張平臺承擔相應責任,仍應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來判斷。即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在接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應當對擴大損失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區(qū)分了平臺在面對不同主體時的注意義務范圍和責任承擔的界定方式,為促進平臺、商家、用戶及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動態(tài)平衡,推動平臺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lián)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fā)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fā)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知識
數(shù)十微商代購未過審泰國減肥藥獲刑,仍有人代購
聚焦315|數(shù)十微商代購未過審泰國減肥藥獲刑,仍有人代購
醫(yī)藥電商平臺在規(guī)范中加速成長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qū)打造陽光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綠瘦”淘寶未下架 專家:網商和明星均不可推責
電商平臺小店入駐個護健康招商品類,如何開通電商平臺?今年新渠道 視頻
徐州推進中小電商平臺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
旗美薈大型綜合類電商平臺案例
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國內電商平臺有哪些?十大電商平臺盤點
網址: 平臺未審查商家資質,是否要擔責? http://www.u1s5d6.cn/newsview780529.html
推薦資訊
- 1發(fā)朋友圈對老公徹底失望的心情 12775
- 2BMI體重指數(shù)計算公式是什么 11235
- 3補腎吃什么 補腎最佳食物推薦 11199
- 4性生活姿勢有哪些 盤點夫妻性 10428
- 5BMI正常值范圍一般是多少? 10137
- 6在線基礎代謝率(BMR)計算 9652
- 7一邊做飯一邊躁狂怎么辦 9138
- 8從出汗看健康 出汗透露你的健 9063
- 9早上怎么喝水最健康? 8613
- 10五大原因危害女性健康 如何保 7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