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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學習解讀

來源:泰然健康網(wǎng) 時間:2025年05月07日 07:17

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登記:

(一)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錯號的;

(二)變更、更正性別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公民身份號碼屬錯號的,應當告知公民本人申請變更登記;發(fā)現(xiàn)公民身份號碼屬重號的,應當協(xié)調(diào)雙方當事人,確定一方予以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一)在國內(nèi)結(jié)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結(jié)婚證、離婚證,或者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書》或者《調(diào)解協(xié)議書》;

(二)在國(境)外結(jié)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經(jīng)公證認證的婚姻狀況憑證;

(三)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公民未辦理婚姻登記,但戶口登記為已婚,當事人申請變更婚姻狀況的,提供本人未婚聲明,公安機關經(jīng)審核后予以更正。

第一百零七條?公民的出生地、籍貫等項目漏登、錯登或者填寫不規(guī)范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更正登記。

第一百零八條?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血型、宗教信仰、兵役狀況、服務處所和職業(yè)等戶口登記項目發(fā)生變化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九條?公民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打印居民戶口簿、收繳原居民身份證、換發(fā)居民身份證,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記載。

第一百一十條?公安機關對已變更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等項目信息的公民,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申請按規(guī)定出具相應變更更正證明。

第一百三十八條 《常住人口登記表》是經(jīng)戶口登記機關審核登記,申報人簽字確認無誤后,由承辦人簽章并加蓋戶口專用章?!冻W∪丝诘怯洷怼返怯浀膬?nèi)容,具有證明公民及其家庭成員間身份關系的效力。

第一百三十九條?戶口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常住人口登記表》以戶為單位,按照街(路)巷門牌號碼的順序進行編排管理,并擺放在戶籍窗口專用柜內(nèi)?!冻W∪丝诘怯洷怼芬唤?jīng)建立,應當永久保存,妥善管理,嚴防丟失和損壞,不得擅自涂改。

第一百四十條?公民被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加注“注銷”章并加蓋戶籍民警章后另冊保存,按年歸檔存放在公安機關檔案室內(nèi),并在居民戶口簿上予以注明;公民遷移戶口的,遷出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加注“遷出”章并加蓋戶籍民警章后另冊保存,按年歸檔存放在公安機關檔案室內(nèi),遷入地公安機關應當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

第一百四十二條?居民戶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戶口登記義務的憑證,也是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管理常住人口和進行戶口調(diào)查、核對的主要依據(jù),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狀況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效力,與《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內(nèi)容應當一致。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民按規(guī)定申報戶口登記后,公安機關應當頒發(fā)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簿由單位指定專人保管,不發(fā)到個人手中。

第一百四十四條?變更戶主或者戶主戶口遷出的,應當收回原居民戶口簿,頒發(fā)新的居民戶口簿。

第一百四十五條?居民戶口簿丟失的,應當由戶主憑居民身份證及時到公安機關申報證件丟失和補領,非戶主本人申請的,可以打印僅含首頁和本人信息頁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簿丟失的,應當由單位戶口協(xié)管員或者本人憑單位證明、居民身份證,及時到公安機關申報證件丟失和補領。

新的居民戶口簿補發(fā)后,原居民戶口簿自然作廢;遺失的居民戶口簿重新找到的,應當上繳公安機關。

第一百四十六條 立為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nèi)部矛盾不愿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致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且經(jīng)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說服無效的,公安機關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fā)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注明相關情況。

父母離婚后,非法定撫養(yǎng)方拒絕提供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內(nèi)未成年子女戶口遷移手續(xù),且經(jīng)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說服無效的,公安機關可憑法定撫養(yǎng)人的書面申請、離婚證和法院《離婚協(xié)議書》或者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diào)解書》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fā)僅含首頁和其子女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注明相關情況。

第一百四十七條?居民戶口簿全省統(tǒng)一采用公安部制定的裝訂式或者插頁式;集體戶口簿全省統(tǒng)一采用活頁卡式,由省公安廳統(tǒng)一負責印制。

第一百六十六條?戶口、居民身份證專用章因使用單位更名或者遇有變形、損毀或者印記模糊的,應當停止使用,申請重新刻制。

第一百七十一條?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公民從事需要證明身份的有關活動時,應當按規(guī)定出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公安機關不再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已記載信息出具證明。

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需要出具臨時身份證明的,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jīng)社區(qū)(駐村)民警核實后三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jié)。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民需要證明下列事項之一,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者護照均無法證明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寫明申請用途的書面報告材料,申請出具戶籍證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戶籍檔案記載內(nèi)容如實出具:

(一)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變更更正情況或者因戶口遷移,在居民戶口簿上未體現(xiàn)的其他戶口登記項目內(nèi)容變更更正情況,向作出變更更正的公安機關申請出具《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證明》;

(二)與曾經(jīng)同一家庭戶成員間登記的親屬關系,向曾經(jīng)同戶時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三)因死亡、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的情況,向注銷戶口的公安機關申請出具《戶口注銷證明》。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民申請查找、核對本人或者近親屬原始戶籍檔案資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查找、核對情況出具戶籍證明,不得提供原始檔案資料或者復印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提供或者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戶籍證明等材料,應當由經(jīng)辦民警簽章,并加蓋戶口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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