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訊 公益訴訟中原告適格規(guī)則的重建

公益訴訟中原告適格規(guī)則的重建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03日 06:18

  在環(huán)境污染日益嚴重的當代中國,環(huán)境公益訴訟成為學界與實務界為解決這一“世紀難題”而開出的共同良方。然而,構建環(huán)境公益訴訟首先遇到的難題是傳統原告適格規(guī)則的重建。

  重構傳統原告適格規(guī)則是現實之需

  傳統原告適格規(guī)則從本質上講屬于糾紛解決模式,或曰私權模式,它在對個人或集體享有的經濟利益大開方便之門的同時,對公眾或大部分公眾的“擴散性利益”給予了不當的區(qū)別對待。環(huán)境公益訴訟所欲保護的利益,恰恰屬于這種“擴散性利益”,將救濟個人或集體經濟利益的傳統原告適格規(guī)則適用于以保護“擴散性”環(huán)境公益利益為己任的環(huán)境公益訴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方枘圓鑿”的困境。因此,重構傳統原告適格規(guī)則,以適應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現實需要,就成為原告適格規(guī)則立法的不二選擇。

  遺憾的是,我國學界在“預防濫訴”這一擔心之下,對環(huán)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擴張始終心存疑慮。參與了我國環(huán)保領域幾乎所有重大事件的《法制日報》環(huán)保記者郄建榮女士在一篇采訪稿中曾經指出,“‘濫訴’是各方專家對法律上賦予社團組織環(huán)境公益訴訟法律原告主體資格的一種擔憂?!睂嶋H上,這種擔憂是國內學界對原告資格功能的不當定位所致。國內學界普遍認為,限制原告資格的目的在于防止濫訴,避免當事人人為地制造不存在的案件,以盡可能地節(jié)約稀缺的訴訟資源。

  原告資格不能成為預防濫訴的閘門

  在筆者看來,原告資格不必要也不可能成為預防濫訴的閘門,理由如下:

  首先,從操作層面來看,原告資格的濫訴預防功能形同虛設。根據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Kenneth.E.Scott的觀點,原告資格“預防濫訴”功能的實現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法官對原告在案件中的個人利益大小的判斷;二是法官必須確定是否授予原告資格的損害標準。然而,在實踐中,法官進行這兩方面的判斷都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困難。一方面,法院在判斷個人利益的大小方面存在困難。在原告所遭受的損害是經濟損害的情況下,這種判斷還不是特別困難,因為這種損害畢竟還可以通過金錢來衡量。但是,在原告遭受的是經濟損失以外的其他損害———比如,政治上的損害、意識形態(tài)上的損害以及宗教損害———的情況下,這種判斷就顯得尤為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常常拒絕承認這種損害的現實性,或者拒絕承認這種損害在決定原告資格方面所發(fā)揮的作用。法院常常拒絕授予意識形態(tài)原告以起訴資格正是這種思想的反映。然而,這種做法是完全不公平的,因為我們知道,在法院之外,諸如此類的價值受到人們的高度重視。

  因此,法院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因為這些價值不易評價就拒絕承認遭受這類損害的原告的起訴資格。

  其次,原告資格的“濫訴預防”功能與訴訟成本制度存在功能交叉,導致制度設計的不經濟。對于當事人而言,審判這種公共產品并非免費的午餐,而需要承擔大量的審判成本。毫無疑問,任何人在提起訴訟之前,首先考慮的就是訴訟收益與訴訟成本之間的差額。如果訴訟成本過高,當事人是斷不會提起訴訟的,因為“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高昂,則人們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愿望”。因此,通過對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進行調整來影響人們利用審判去購買正義的行動,以達到使正義的生產與社會投入的總資源之間實現最佳配置的目的,就成為訴訟成本政策的出發(fā)點。由此可見,在審判制度的具體構造中,訴訟成本制度已經承擔了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預防濫訴的功能。如果再將這一功能分配給原告資格制度,就會出現制度設計在功能上的交疊,導致制度設計的不經濟。從這一個角度看,根本沒有必要讓原告資格制度承擔預防濫訴的功能。

  再次,原告資格的“濫訴預防”功能忽略了私人在法實現中的積極作用。日本學者田中英夫和竹內昭夫指出,私人利用法院所產生的作用,不僅體現在對受害者的救濟這一被動方面,還體現在促進法之目標的實現這一積極方面。從某種意義上講,預防濫訴與促進法之目標的實現相比,后者具有更重要的意義。因此,即便私人訴訟有時候會出于不純的動機,但也絕不能為防止這種不純動機的訴訟就采取一般預防性的立法政策。也就是說,以“預防濫訴”為由把原告拒之于法院大門之外是不合理的,這種做法的后果是,使實施法律的主導權壟斷于公職機構手中,實際上是與“把國民僅僅當作受治者”這一偽善態(tài)度相連的。

  最后,原告資格的“濫訴預防”功能根本得不到實踐的支持。事實上,現有的證據表明,原告資格的擴張對于案件數量的增加影響甚微??紤]到提起訴訟所需要的大量金錢或非金錢成本,產生這一結果也就不足為奇了。正如施瓦茨所言,“只有瘋子才會認為法院擁有復審權是因為行政訴訟具有無窮的樂趣。但是,那種認為如果司法復審到處可得,就會涌進無數案件的觀點是沒有根據的。司法復審訴訟費錢耗時,很少有人為了復審而要求復審的,也很少有純粹為了使政府蒙受不必要的折騰而要求復審的?!?/p>

  由此可見,原告資格的濫訴預防功能只不過是學者們的一廂情愿。原告資格制度無法承擔這樣的功能,也無需原告資格制度來承擔這樣的功能。正如有美國學者指出的那樣,“無論是從憲法角度,還是從公平角度來看,限制當事人接近法院的權利以減輕法院訟累,這不是原告適格規(guī)則的合法目的。”因此,我國學界應該拋棄傳統的思維定式,放松環(huán)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不當限制,以充分發(fā)揮環(huán)境公益訴訟治理污染、保護環(huán)境的積極作用。

相關知識

三無產品+違禁成分=“掉肉專家”?潯陽區(qū)法院首例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開庭
環(huán)境污染引發(fā)的健康危機:居民訴訟途徑與法律實踐
最高法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裁判規(guī)則25條
北京市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購買法律顧問服務遴選公告
我來告訴你中醫(yī)調理師怎么考,是做什么的
對環(huán)境污染治理,執(zhí)行()的原則。
勞動法計算加班費公式:(365天
考研機構教學質量差拖欠退錢可以起訴嗎
美國藥企協會、結腸癌協會起訴衛(wèi)生部,推行醫(yī)保再受阻
中醫(yī)告訴你臉色蒼白的原因

網址: 公益訴訟中原告適格規(guī)則的重建 http://www.u1s5d6.cn/newsview228533.html

推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