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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絡時代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14日 10:45

  摘 要:隱私權一直都倍受人們關注,尤其在這樣一個經濟資訊迅猛發(fā)展的時代,網絡被廣泛應用于各個方面,人們可以輕而易舉地從網絡中搜索到自己想要了解的資訊。正因為如此,法律能否有效的保護網絡環(huán)境下的公民隱私權就更加得到了大眾的關注。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頒布,但是就如何在網絡環(huán)境中保護隱私權仍然沒有做出詳盡的規(guī)定。本文將借鑒國外的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展望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制度。

  關鍵字:網絡;隱私權;保護

  1890年,美國私法學者布蘭戴斯和沃倫在《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上發(fā)表了《論隱私權》一文,首次提出了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此后近百年的時間里,隱私權作為公民人格權利的重要內容逐漸得到法律上的確認和保護,并呈現出國際統(tǒng)一化的趨勢。然而,近幾年隨著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fā)展,使得網絡空間的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zhàn),強化對網絡空間個人數據和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已成為我國立法的當務之急。

  一、隱私權和網絡隱私權。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一般認為,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其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主要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私人信息保密權、個人通訊秘密權及個人隱私利用權等。隱私權是公民的人格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伴隨著人類對自身的尊嚴、權利、價值的認識而產生。

  與英美法系國家極度重視個人隱私不同,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長期缺乏隱私權的概念。直到20世紀60年代,隨著民權運動的興起、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和通訊傳播信息的發(fā)達,隱私權才開始取得憲法和私法上的地位,受到比較完善的立法保護。法國、德國等國家先后制定了法律和單行法規(guī),或以判例的形式對公民個人的隱私權進行保護。即使在一些尚未承認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民事權利的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公民的隱私也在名譽權或者其他相關民事權利的名義下得到不同程度的間接保護。

  隨著網絡在人們生活中的廣泛應用,網絡下的隱私權得到了更多的關注。嚴格來講,“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并不是一個法定概念,在立法上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只是從學理角度在傳統(tǒng)隱私權概念基礎上提出的概念。通說認為,隱私權就是指個人對其私生活安寧和私人秘密等享有的權利。我國對于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研究正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學者從一般意義上界定其含義。有學者認為,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是指公民在網絡環(huán)境下借助互聯網而享有個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

  還有學者定義為,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只是一般隱私權在網絡環(huán)境下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一種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資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復制、公開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誹謗的意見等。???

  這些定義各有其合理性,都明確地指明了權利的主體、規(guī)定了客體的范圍,但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第一種定義對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客體規(guī)定不夠全面;第二種定義采取概括和列舉的形式對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進行定義,這是一種最全面的定義,但作為對一種權利的概念界定來說不夠簡練。雖然我國目前對于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概念沒有明確的定義,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是隱私權在網絡環(huán)境下一種新的發(fā)展,是隱私權的一個下位概念。其次,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是個人在網絡空間中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利,由于網絡空間的特殊性,是與傳統(tǒng)的現實生活中的隱私權有一定的區(qū)別的。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在網絡環(huán)境中所享有的私人信息、網絡私人空間以及私人生活安寧不被他人侵害的一種人格權利。

  二、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客體

  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因所處環(huán)境的特別,使之客體內容不同于傳統(tǒng)隱私權。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客體主要是涉及到與個人身份及特征密切相聯系的信息以及網上活動蹤跡等,這些客體是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所保護的對象同時也是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具體來說,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客體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個人數據信息,由于個人隱私在網絡環(huán)境中主要是以數據的形式出現,網絡環(huán)境下所保護的個人隱私其實就是個人數據信息或資料。所謂個人數據信息,是指一切與個人有關的,并能使他人或計算機系統(tǒng)從眾多個體中區(qū)分出該特殊個體的信息資料。它包括個人的已被識別的和可被識別的任何資料。個人數據可以包括以下幾種:(1)個人的自然情況和識別信息——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遺傳基因和病史、籍貫、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身高、體重、種族等;社會與政治背景、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宗教信仰、哲學觀點、政治主張和黨派傾向和收入狀況等;生活經歷與習慣、婚姻戀愛史、消費習慣等;家庭基本狀況——婚姻狀況、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情況等。這些傳統(tǒng)環(huán)境下的個人隱私在網絡環(huán)境下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網絡服務者和其他得到這些資料的個人、組織未經數據信息資料主體的允許不得泄露;(2)網絡中特有的個人資料。這些個人資料也是基于網絡這個特殊環(huán)境而產生的,如電子郵件地址、網域名稱、個人主頁、用戶名稱、國際網絡通訊協議地址等;(3)個人的信用和財產狀況。如今,人們可以通過劃賬的方式直接在網上從事商品買賣,而無須再像以前用現金支付,于是隨著該市場的出現,網上銀行卡、網上信用卡等各種名目的卡孕育而生,這些顯然與網絡用戶的個人財富密切相關,卡與密碼互為一體成為個人的信息資料。

  第二、個人網絡活動蹤跡,也稱在線行蹤。如瀏覽網頁地址以及內容、IP地址等,在網上進行免費娛樂活動(如玩游戲、聊天、下載文件),與他人進行通信等,在線行蹤反映了個人的生活興趣和愛好,反映了行為人內在的精神隱私,知道他人的網絡后動蹤跡也通常探視了他人的精神生活。人們選擇在網上活動,往往是為了不讓他人知道其行為方式和個人精神世界的偏好。個人的網絡行為經常受到網站各種軟件的追蹤記錄,一些為網民服務的軟件被用來搜集網民的上網習慣、喜好瀏覽的網頁、購物習慣。有些網站在收集個人網絡行為的相關信息時并未履行告知義務,也未明確收集信息的目的。個別網站在對收集的信息進行加工、整理后再二次利用,這些都侵犯了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將個人網絡活動蹤跡納入到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客體是有必要的。

  第三、個人生活安寧,包括個人電子郵箱、個人網頁和網站不受他人非法干擾:個人網上行蹤不受他人的非法跟蹤;個人的網絡空間不受他人非法侵入和騷擾等;在他人不愿意的情況下禁止騷擾他人,如要求與其聊天。在網絡上個人的生活安寧也是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重要方面。

  三、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特點

  互聯網的全球性、開放性、虛擬性、技術性、復雜性、數字化等一系列不同于現實環(huán)境的諸多特性是網絡隱私權安全問題產生的最重要的根源,是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侵權問題產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因素,也直接導致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不同于傳統(tǒng)隱私權。

  第一、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客體及表現形式不同于傳統(tǒng)隱私權。網絡環(huán)境的虛擬性、開放性、數字化等特點,使得在現實生活中隱私信息的表現形式發(fā)生變化。例如生活私人空間,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為個人的房屋、住所,而在網絡環(huán)境中則表現為電子郵箱、個人網頁或個人網站等虛擬空間。與傳統(tǒng)的隱私權相比較,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將往常不屬于隱私權的內容納入到其客體范圍中,如傳統(tǒng)日常活動中不屬于隱私的內容,如姓名、年齡等,在網絡環(huán)境中都可以成為個人的隱私權客體。除此之外還包括網絡用戶不愿讓他人知道的一切個人信息,比如個人用于登陸網站的用戶名及密碼;與健康狀況有關的數據資料;與個人的財產狀況有關的數據資料;如銀行卡賬號及密碼、淘寶交易賬號與密碼、上網賬號與密碼等;個人上網活動蹤跡的數據資料,如瀏覽過的網頁內容與地址記錄、IP地址等。此外,還包括在現實社會中可能有些人已經知道的信息,但權利人在網絡中對其加密不想讓其他人知道的信息。

  第二、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積極權能突出。積極權能是權利主體對權利的主動支配權。傳統(tǒng)的隱私權理論認為隱私權是一種消極權利,側重于對私人生活和內心世界安寧的保護,只要求他人不為一定行為侵害其隱私,并不要求權利人為一定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隱私權的權能多為“消極維護權”,而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fā)展與網絡的普及,個人信息被以更迅速、更隱蔽的方式收集、傳播、利用。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如果還是以不作出一定的積極行為來保護自己的隱私的話,是很難有效維護網絡環(huán)境下的隱私權。因此,隱私權的權能便有所變化與補充,權利人應當對個人信息享有更加主動、積極地控制、支配與利用的權利。有權對自己不正確的信息進行增刪、修改,有權要求信息資料收集者保證其信息資料的安全性等等。網絡用戶對個人隱私的積極控制、積極支配、積極利用等均體現了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積極權能。

  第三、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經濟價值高。網絡環(huán)境下的隱私資料本來就帶有經濟價值或帶來很大的經濟利益,如個人的信用卡賬號及密碼。在網絡環(huán)境下個人隱私資料就使企業(yè)“商業(yè)秘密”一樣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商品銷售者通過掌握大量的個人資料,并對這些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就可以知曉消費者的喜好,預測市場需求方向或者獲得潛在消費群體。因此有學者認為,“在網絡世界里,個人數據就是個人的商業(yè)秘密”???。而對于網絡用戶而言,隱私權受侵害的后果除了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外,還有可能導致財產的損失。例如,將用戶的個人信息——身份證號碼、銀行借記卡賬號、信用卡賬號透露給他人則可能導致其巨額財產損失???。網絡環(huán)境中,隱私作為一種私人信息,其經濟價值獲得了極大的提升,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已經成為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屬性的復合型權利。

  第四、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侵權具有不同于傳統(tǒng)隱私權侵權的特點。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1)侵權行為極易發(fā)生,網絡的高速度以及虛擬性等特點,使得人們對自己的信息控制程度降低,而他人能夠借助于先進的網絡技術輕易地獲取用戶個人信息,這使得侵害他人隱私權比較容易。(2)侵害他人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例如侵入他人的電腦,向他人的電子郵箱發(fā)送垃圾郵件,非法搜集信息等。(3)侵害行為具有隱蔽性,網絡環(huán)境的虛擬性及匿名性,使得網絡用戶大多數情形下不知道其他人的身份。(4)侵害一旦發(fā)生,影響范圍就會很廣,損害后果嚴重。個人隱私一旦在網上被披露,就有可能廣泛傳播于全球范圍內。這是因為網絡環(huán)境沒有地域限制,具有全球性的特點,且其傳播速度之快是不可估計的。哪里存在網絡,這種不良影響就可能傳播到哪里。

  四、國外相關立法保護模式探析

  針對信息網絡的發(fā)展對個人隱私帶來的巨大威脅,各國在加強網絡隱私的法律保護方面已取得共識。例如我國臺灣于1995年8月21日正式實施《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歐洲共同市場理事會1995年10月通過了《自動處理個人資料保護公約》、美國1986年制定《電子通訊隱私法案》以及德國制定的《電信服務資料保護法》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基于“任何對互聯網的規(guī)制不應阻礙其發(fā)展”這一基本原則,各國因對規(guī)范網上個人數據資料的收集使用等行為可能對電子商務和網絡發(fā)展造成的影響的估計不同,對網絡隱私權進行法律保護和救濟的模式與側重點也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行業(yè)自律與立法規(guī)制兩類,分別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

 ?。ㄒ唬┟绹簶I(yè)界自律模式

  美國在隱私權保護的意識與采取的措施方面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1967年通過《信息自由法》,1974年正式制定《隱私權法》,這部法律可視為美國隱私保護的基本法,它規(guī)定了美國聯邦政府機構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的權限范圍,并規(guī)定不得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任何有關當事人的資料。20世紀七八十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guī)。如《公平信息報告法》、《金融隱私權法》、《聯邦有線通訊政策法案》、《錄影帶隱私保護法案》等。

  但對于網絡上個人數據及隱私權益的保護,美國更傾向于業(yè)界自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明確規(guī)定了四項“公平信息準則”,要求網站搜集個人信息時要發(fā)出通知;允許用戶選擇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許用戶查看有關自己的信息并檢查其真實性;要求網站采取安全措施保護未經授權的信息,其1999年7月13日的報告甚至認為:“我們相信有效的業(yè)界自律機制,是網絡上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最好的解決方案。”1998年,美國商務部發(fā)布《有效保護隱私權的自律規(guī)范》,進一步要求美國網站從業(yè)者必須制定保護網絡上個人資料與隱私權的自律規(guī)約。

   (二)歐盟:立法規(guī)制模式

  與美國相比,歐盟更注重通過立法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歐盟議會1995年10月24日通過的《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該法令幾乎包括了所有關于個人資料處理方面的規(guī)定。其目的在于保障個人自由和基本人權,以及確保個人資料在歐盟成員國之間的自由流通。根據該指令,資料控制者的義務主要有:保證資料的品質、資料處理合法、敏感資料的禁止處理與告知當事人等。資料當事人則享有接觸權利與反對權利,并有權更正刪除或封存其個人資料。1996年9月12日歐盟理事會通過的《電子通訊數據保護指令》是對《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補充與特別條款。1998年10月,有關電子商務的《私有數據保密法》亦開始生效。1999年,歐盟委員會先后制定了《Internet上個人隱私權保護的一般原則》、《關于Internet上軟件、硬件進行的不可見的和自動化的個人數據處理的建議》、《信息公路上個人數據收集、處理過程中個人權利保護指南》等相關法規(guī),為用戶和網絡服務商(ISP)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隱私權保護原則,從而在成員國內有效建立起有關網絡隱私權保護的統(tǒng)一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

  五、我國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保護

  在網絡利用日趨便捷,網絡資料儲存交換日漸普及的今天,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如何保護,服務商對取得的個人資料應如何利用和流通,是我國網絡和電子商務發(fā)展所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雖然我國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提到了要保護我國公民的隱私權,但是無法面對信息技術的高速發(fā)展和電子產品的廣泛應用對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提出的挑戰(zhàn)。在隱私權保護法律基礎與社會環(huán)境都還相當薄弱的中國,更談不上對網絡環(huán)境下的個人隱私權進行完善的法律保護。同時由于網絡本身的開放性、全球性、不完善性,以及人們隱私權法律意識的淡薄,加之隱私權侵權案件的偵察、起訴、取證、審判等方面都存在困難,使公民個人的網絡隱私權無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護。

  盡管網絡隱私可以作為傳統(tǒng)隱私的一種新的補充和擴展形式,但沒有特別針對網絡個人資料的保護和利用的法律規(guī)定,僅僅依靠過去的一些立法來保護一般民眾的網絡隱私權與個人資料是遠遠不夠的,上述規(guī)定顯然無法對其提供充分的保護。為了規(guī)范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的發(fā)展,有關部門曾相繼出臺了一些規(guī)定,其中也涉及到網絡空間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聯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實施辦法》第18條規(guī)定:“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tǒng),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fā)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fā)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7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guī)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的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構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guī)定都是原則性的,太過于籠統(tǒng),其保護手段無疑是相當脆弱的,不便于實際操作,根本無法為網絡隱私權提供足夠的保護。  

  在比較完美國與歐盟關于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保護之后,再結合本國特有的情況。筆者主張我國應借鑒歐洲大陸國家的立法規(guī)制模式而非美國的行業(yè)自律模式。此外,針對有的學者傾向于在不同的法規(guī)中對網絡個人隱私權進行保護的分散立法體系,筆者認為,保護網絡用戶個人資料的任務艱巨,網絡個人數據和隱私保護的立法所涉問題更為廣泛,阻力也更大。若再將網絡隱私權的保護依賴于不同的部門立法,不僅會造成體系的混亂和不完善,也會使網絡隱私權立法成為一項曠日持久的工作,因此,不宜施行。基于此,筆者認為我國應在民法典之下,制定專門保護網絡環(huán)境下的個人隱私權的單行特別法。同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明確主要立法原則。包括收集限制原則——資料收集需以合法公正手段與方式并盡到告知義務;限制披露原則——不得將所收集的資料對第三人做收集目的之外的披露;安全保護原則——對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必須進行合理安全的保護;個人參與原則——個人有權對自己的資料行使了解、消除、更新等權利;責任原則——資料庫控制著應對其管理的資料負完全責任;使用限制原則——個人資料不應供作收集目的之外的利用,除非經過資料主體同意或依法律之規(guī)定;個人取用原則——資料主體有權隨時取用、復制自己的資料。2.賦予權利人以信息知悉權。即讓權利人知道掌握個人信息的部門擁有自己哪些信息,計劃用這些信息做什么,相關信息是否準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管理措施保護信息的安全。3.個人信息資料的利用與安全。信息管理人必須在法律事先許可或個人同意的范圍內使用數據,資料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進行必要的保護。此外,為了保障國家安全與社會公共利益,數據主體的隱私權利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六、結語

  互聯網的飛速發(fā)展,在給人們的生活、學習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法律問題。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是伴隨著網絡的產生而產生的,是隱私權在網絡環(huán)境下發(fā)展的新的范疇。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并不是法定的概念,其與傳統(tǒng)隱私權具有一些不同的特點,目前我國立法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國外一些保護網絡環(huán)境下隱私權的經驗可以為我們提供參考,筆者認為,制定專門保護網絡環(huán)境下的隱私權的單行特別法是一個有效的途徑,依此可以保護網絡環(huán)境下的隱私權,維護網民合法權益的行使,促進網絡社會的發(fā)展。

  注釋 

1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2 王利明等:《人格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頁。

3 王利明:《人格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624頁。

4 趙興宏、毛牧然:《網絡法律與倫理問題研究》,東北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頁。

5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第二版)》,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頁。

6 梁慧星:《隱私的本質與隱私權的概念》,載于《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7 王麗萍、田堯:《論網絡隱私權的行業(yè)自律保護》,載于《山東社會科學》2008年底4期。

8 楊立新、薛東、穆沁:《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1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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