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資訊 健康誠可貴,保健需謹慎!七旬老人深陷保健品漩渦,身心財俱損!

健康誠可貴,保健需謹慎!七旬老人深陷保健品漩渦,身心財俱損!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24日 01:25

一場健康講座、一次“專家”會診、一頓“鴻門宴請”······在一聲聲“噓寒問暖”的問候中,平日里節(jié)衣縮食的老人常常不自知地一擲千金,漸漸滑進保健品銷售陷阱里。

近日,香洲法院對一宗老年人訴請保健品公司退還貨款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令被告商家向原告楊大爺退還貨款6萬余元。

老人輕信營銷伎倆屢購保健品,

療效卻事與愿違

年逾七旬的楊大爺表示,2016年10月,他參加了商家開設的健康課程。在雙方交流過程中,商家得知楊大爺曾中風,便以此為突破口,相繼以談心、交友、請吃飯、組織學習以及傳銷等方式誘騙其購買銀杏葉口服液,并讓其停服醫(yī)院處方藥。商家后來又以類似方式哄騙楊大爺購買麥麥通、癬立康、賽蔭福、腦聰?shù)犬a品,還請來某長壽鄉(xiāng)“劉博士”講課,并以自然療法效果好為由誘騙楊大爺再次支付上萬元費用參加長壽鄉(xiāng)“百歲培養(yǎng)”活動。

(網絡圖片)

在使用癬立康期間,楊大爺曾因藥物過敏導致全身浮腫而住院治療。但后來他又聽信了商家囑咐,停服醫(yī)院處方藥,導致病情加重而暈倒,最終被送往醫(yī)院搶救。在支付長壽鄉(xiāng)“百歲培養(yǎng)”活動費用后,商家以授課博士已去世為由取消了活動,卻拒不退還培養(yǎng)費。

楊大爺主張,他在一年時間內前后花了近10萬元購買保健產品與服務,為此散盡家財,健康狀況卻每況愈下。在屢次向相關部門投訴,訴求未能全部滿足的情況下,楊大爺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返還全部貨款及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商家辯稱雙方交易合法平等自愿,

拒絕退款賠償

在庭審中,商家辯稱,公司具備合格的經營資質,銷售產品均是正規(guī)渠道取得,是合格產品。公司與楊大爺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交易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產品介紹均是客觀陳述,不存在任何虛假宣傳。另外,商家認為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明癬立康產品是致敏原因,并稱“百歲培養(yǎng)”活動為其他機構組織,公司僅出租了場地,楊大爺所持收據上雖有公司蓋章,但實際為員工誤蓋。因此,楊大爺?shù)脑V訟請求純屬無理要求。

法官巧用心證,

抽絲剝繭,“款款”道來

面對雙方各執(zhí)一詞,法官細縷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涉案證據后認為,商家以談心、講課、請吃飯等方式誘騙楊大爺購買銀杏葉口服液具有高度可能性,其銷售方法不當,導致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楊大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商家所作出的“百歲培養(yǎng)經費的收據蓋章系工作失誤導致”的解釋并無證據證明且不合常理,不予采納。另外,楊大爺所購的其中一款產品賽蔭福的經銷商于2016年已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而商家在此之后才出售該產品,所售產品不是具有合法來源的合格產品。至于癬立康、腦聰及麥麥通產品,由于楊大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購買金額,故其請求均未被采納。另外,因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并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楊大爺在合同之訴中請求支付精神損失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最終,香洲法院判令商家向楊大爺退還銀杏葉口服液產品貨款、“百歲培養(yǎng)經費”及賽蔭福產品貨款共計6萬余元。商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珠海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時代在發(fā)展、社會在進步,當代百姓所希冀的已不單是“活下去”,更是“活得好”。大家開始重視健康問題,而保健品市場也隨之萌生、壯大。由于業(yè)內商家良莠不齊,虛假宣傳、洗腦傳銷等現(xiàn)象比比皆是,信息獲取和辨別能力不足的老年人很容易深陷其中。講座學習、“專家”會診、免費旅游、吃飯送禮、噓寒問暖……這一發(fā)發(fā)“糖衣炮彈”使很多老年人逐步淪為他們的“戰(zhàn)利品”。

法官提醒,老年人要提高鑒別能力,切忌隨意透露個人信息;牢記“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切勿因小恩小惠放下提防;保健品不具有治療疾病的功效,身體不適應當去正規(guī)醫(yī)院診治。如若遇到相關情況應當三思而后行,多與家人溝通,或向社區(qū)、社工、警方咨詢;發(fā)現(xiàn)上當受騙,應當保留購買產品及票據,及時跟商家協(xié)商退貨還款,若協(xié)商不成,可向衛(wèi)生、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舉報,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法官亦提醒商家要誠信經營,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應考慮消費者的真實需求,切勿使用誘導式銷售手段誤導消費者。

法官倡議,老年人的子女應給予父母多點關心和問候。老年人保健品騙局,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一個社會人文課題,他們之所以容易被產品服務所蒙騙、被虛情假意所感動,說到底還是因為缺乏子女的關愛和陪伴。因此,多加陪伴和問候才是治本之策,這也是子女給予父母最好的“保健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 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撰稿:林碧娜 梁覺元 謝麗瓊

聲明:本文文字為原創(chuàng),圖片來源于網絡。如需轉載,請注明文章來源。

原標題:《健康誠可貴,保健需謹慎!七旬老人深陷保健品漩渦,身心財俱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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