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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兩個基本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1月26日 14:56

  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現就《解釋》中所涉及的危害食品犯罪兩個基本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解讀如下。

  一、關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143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罪名之一?!缎谭ㄐ拚?八)》將原“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的表述改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并增加“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作為第二檔量刑幅度的情形?!督忉尅返?條至第4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解釋》第1條明確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認定標準?!皟筛摺?001年《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偽劣商品解釋》)第4條規(guī)定,經省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認定為刑法第143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但司法實踐中,鑒定意見只能出具送檢物質中是否含有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以及具體數值,無法對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作出判定,該規(guī)定操作性不強,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解釋》第1條改變了《偽劣商品解釋》規(guī)定的具體個案的認定方法,采取了一般性、客觀推定式的認定方法,即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明確具有這些情形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規(guī)定的具體危險?!督忉尅返?條規(guī)定在食品安全法第28條十一項禁止生產經營食品情形的基礎上,規(guī)定了生產、銷售五類危險程度較高的食品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一)項規(guī)定“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情形,主要考慮到食品安全法第28條明確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含有嚴重超出限量標準的上述物質具有現實危險性,有必要予以刑事打擊。同時,考慮到上述物質的種類非常多,危害性的差別較大,無法劃出統(tǒng)一的超標倍數作為認定標準,故采用了“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表述。

  第(二)項規(guī)定“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情形,主要考慮到食品安全法第28條明確禁止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以及檢驗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上述食品中極有可能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病毒或者其他毒害成分,具有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現實危險性。

  第(三)項規(guī)定“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情形,主要考慮到食品安全法第28條明確禁止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如前一段時間為防控H7N9禽流感,有的地區(qū)被懷疑為傳染源的市場已要求停止經營活禽,對活禽進行撲殺,如果這些市場的活禽經營者仍暗中經營的,就適用本項的規(guī)定。由于此類食品與某種疾病存在較密切的聯系,違反國家禁止性規(guī)定生產經營此類食品,一旦引發(fā)傳染病等疫情,將導致極其嚴重甚至是災難性后果,因此將其認定具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險。

  第(四)項規(guī)定“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fā)育所需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主要考慮到《乳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32條明確規(guī)定,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fā)育所需的營養(yǎng)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fā)育的物質。如2004年發(fā)生在安徽阜陽的“大頭娃娃”奶粉事件,劣質嬰兒奶粉就未按要求添加嬰兒生長發(fā)育所必需的維生素和礦物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為了體現對嬰幼兒身體健康的特殊保護,本項將此類情形認定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第(五)項是兜底條款。

  《解釋》第2條明確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標準?!秱瘟由唐方忉尅返?條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但輕傷、重傷多系外傷導致的損傷,不能完全概括司法實踐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所有情形,因此本條參照“兩高”2009年《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假劣藥解釋》)中所規(guī)定的造成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標準。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標準保持一致,即分別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第(四)項考慮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特點,規(guī)定“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屬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第(五)項是兜底條款。

  《解釋》第3條明確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增加了“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作為第二檔量刑幅度的情形。本條規(guī)定了五種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第(一)項規(guī)定“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情形,能夠涵蓋已經生產并銷售、已經生產尚未銷售以及部分銷售部分未銷售的全部情況。

  主要考慮:一是將生產金額與銷售金額適用同一標準,既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罪狀表述,又能夠降低司法實踐中偵查、調查取證的難度,強化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大打擊力度。二是將數額標準設置為二十萬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二檔的數額標準保持一致,有利于確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盡可能地以危害食品犯罪的罪名定罪處罰,避免實踐中經常出現的轉而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理的情況,在案件處理結果上準確反映犯罪分子的行為性質和主觀惡性,爭取社會共識和群眾認同。第(二)項規(guī)定“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xù)時間較長的”情形,主要考慮到犯罪數額雖未達到二十萬元的標準,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性質較惡劣的情況。由于食品的種類繁多,有的是以克、公斤、噸等重量單位計數,有的是以瓶、包、盒、箱等包裝單位計數,且不同品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危害程度不同,難以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數量較大”的標準,“持續(xù)時間較長”同樣也不宜規(guī)定得過于具體化,都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結合案情作具體判斷。第(三)項規(guī)定“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情形,主要是為了體現對嬰幼兒身體健康的特殊保護。第(四)項規(guī)定“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情形,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這類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較多,屢教不改,受過處罰后往往重操舊業(yè),主觀惡性較大,有必要予以從嚴懲處。第(五)項是兜底條款。

  《解釋》第4條明確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本條參照《假劣藥解釋》作了規(guī)定,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和生產、銷售劣藥罪“后果特別嚴重”的標準保持一致,即分別為“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第(四)項考慮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特點,規(guī)定“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與該罪第二檔量刑幅度的標準保持三倍關系。第(五)項是兜底條款。

  二、關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144條規(guī)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另一個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增加了“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作為第二檔、第三檔量刑幅度的情形?!督忉尅返?條至第7條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解釋》第5條明確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標準,與《解釋》第2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標準保持一致。

  《解釋》第6條明確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其中,第(一)項至第(四)項的規(guī)定與《解釋》第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保持一致。第(五)項規(guī)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情形,主要考慮到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種類繁多,毒害性相差非常大,一般來說,非食品原料的毒害性越強,或者使用的劑量越高,生產出的食品的毒害性就越強,給食用者造成嚴重危害的可能性就越高,因此對此類行為有必要予以嚴懲。第(六)項是兜底條款。

  《解釋》第7條明確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標準。本條除援引《解釋》第4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外,還規(guī)定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將數額標準設置為五十萬元,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三檔法定刑的數額標準保持一致,同樣是為了保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罪名適用上的平衡協(xié)調。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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