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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職場|有出勤打卡記錄,就不能認定為曠工?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5年05月06日 07:03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公司無須支持俞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006年2月27日,俞某進入上海某服飾公司從事銷售崗位工作,雙方簽署過多份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次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約定俞某在公司擔任銷售代表工作,工作地點在安徽,具體工作任務以企業(yè)的職位要求為準。

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設有辦事處,俞某在其中一個辦事處工作,2019年1月之前擔任銷售經理一職,全面負責該辦事處的工作。2019年1月起,俞某由銷售經理調整為一般銷售人員,俞某對此有意見,隨后就消極怠工,但其所在分部未及時反應這一情況,所以仍然按照全勤支付了工資,后來上??偣緦Υ髤^(qū)進行督察的時候才發(fā)現(xiàn)了此事。

自2019年10月23日起,公司多次向俞某發(fā)出《曠工通知書》,載明:俞某當日至公司打卡后擅自離開,直至下班才返回公司,未履行請假手續(xù),也未在CRM系統(tǒng)上建立活動記錄,屬于擅自離崗、脫崗的曠工行為,據此公司依據《考勤管理細則》中的“……銷售人員因工外出須在CRM上進行外勤打卡,打卡后提交情況說明……如特殊情況事前不能及時填寫外出登記表,于上班后第一個工作日內補填《外出登記表》,外出沒有登記且未經負責人同意/簽字的,外出人員按曠工處理”相關規(guī)定,認定俞某構成曠工,給予不計發(fā)當日半天工資并加扣50分的處罰。為此公司提供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拜訪客戶記錄和2019年1月至7月的月報統(tǒng)計CRM網頁截圖、2019年7月至10月的晨會會議記錄和簽到表、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27日工作地點監(jiān)控視頻等,俞某僅對監(jiān)控高頻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自己是自行外出跑市場,并非沒有工作。

2019年11月29日,公司向俞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俞某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連續(xù)曠工、消極怠工和故意不工作或不履行工作職責、不誠信以及其他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和勞動法律法規(guī),故勞動合同自2019年12月2日起解除,俞某于2019年12月2日辦理相關離職手續(xù)。俞某離職前的月均工資為8,011.27元。

俞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34880元。

【裁判結果】

仲裁委員會認定,公司解除違法,裁決公司支付俞某違法解除賠償金204315.5元。公司不服,起訴到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以俞某僅打卡不工作構成曠工并不能成立,對公司要求不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支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公司無須支持俞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律師分析】

一、有考勤打卡記錄并不完全等同于實際出勤,如用人單位有確切證據證明勞動者未實際出勤的,仍然可以認定為曠工。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考勤來確定勞動者是否履行了勞動義務,但對于需要外出跑市場的銷售人員,以及通過手機釘釘隨時打卡的人員,還應當結合勞動者的工作完成情況來判斷是否實際出勤。

本案中,俞某雖然提供了完整的考勤記錄,但根據監(jiān)控顯示,每天打完卡后外出,下班時間回來打卡,其對于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拜訪客戶記錄和2019年1月至7月的月報統(tǒng)計CRM網頁截圖、2019年7月至10月的晨會會議記錄和簽到表予以否認,但卻未提供任何體現(xiàn)實際工作內容的證據,而且其否認公司給他安排了銷售區(qū)域,卻又聲稱自己自主外出跑市場,也存在自相矛盾。故最終二審法院,認定其曠工成立,解除合法。

二、即使用人單位支付全額工資,也不能當然推定勞動者實際全部出勤。

作為用人單位,在計算核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時,有義務去審核勞動者的出勤情況,否則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對于勞動者沒有考勤或者考勤記錄存在爭議時,往往可以通過工資的支付來推定勞動者的出勤情況。

本案中,盡管公司對于爭議期間全額支付了勞動報酬,但最終仍然認定俞某存在曠工行為,在于公司提供的監(jiān)控證據直接能證明俞某僅有打卡行為而無實際履職行為,而且公司也對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作出了合理解釋。畢竟全額發(fā)放勞動報酬并不能直接證明實際出勤,而只是一定推定。

三、勞動者對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同意時,仍然應當出勤,而不能缺勤,否則會被認定為曠工。

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能由于搬遷、經營需要、不能勝任工作、組織架構調整等情形發(fā)生變更,如果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變更不同意時,不能采取在家等重新安排,更不能采取辱罵、毆打主管領導等過激方式處理,而應當堅持出勤,并通過協(xié)商或者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中,爭議的引發(fā)點,自2019年1月起,公司單方將俞某的勞動崗位由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代表。俞某采取的是打卡但不實際出勤的消極對抗方式,最終認定是曠工,所以是不可取的。

四、僅有打卡記錄沒有實際履行工作職責的,不僅可以認定為曠工,而且也是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

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者有約束力,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制訂,并公示和告知勞動者;另外,用人單位常常在規(guī)章制度中約定曠工超過多少天屬于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誠實信用的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資雙方都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因此,如果勞動者打卡后,脫離工作崗位的,即使是沒有規(guī)章制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制度、沒有公示和告知勞動者或者曠工天數不足規(guī)章制度約定天數的,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以勞動者存在違反誠信為由予以解除。

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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